委員會組織簡則
委員會組織簡則
108年10月3日第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
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26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
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。各委員會之設置、變更、組成、運作及成員選任、解任等,悉依本簡則規定為之。本簡則未規定者,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。
第 三 條
本簡則所稱理事會決議通過,指經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而決議為之。
第二章 委員會
第 四 條
本會得設置下列委員會:
一、 活動委員會。
二、 教育委員會。
三、 守護委員會。
第 五 條
前條所列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活動委員會:
(一)組成死生教育之志工團隊,以推廣死亡準備及發揚生命價值。
(二)定期舉辦會員聯誼活動。
(三)辦理其他有助於推廣死亡準備及發揚生命價值之活動。
二、 教育委員會:
(一)舉辦死生教育之研習活動。
(二)編印死生教育教材。
(三)辦理其他有助於學習死生意義之事項。
三、 守護委員會:
(一)定期舉辦獎助金之頒贈活動。
(二)制定獎助金申請資格、辦法、受獎者選任等辦法。
(三)辦理其他有助於守護死生品質之事項。
第 六 條
各委員會之組成方法如下:
一、 主任委員1人,任期為1年,得連任。由理事長就全體會員中提名,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選任之。
二、 副主任委員1人,任期與主任委員相同,得連任。由主任委員就全體會員中提名,經理事長同意後選任之。
三、 委員至少3人,任期為1年,得連任。由主任委員就全體會員中提名,經理事長同意後選任之。
四、 執行秘書1人,負責處理行政事務、內部及外部聯絡,並擬定、執行該委員會各項計畫。由本會秘書長指派工作人員擔任。
第 七 條
各委員會成員之解任及代理:
一、 主任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,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,得由理事長提議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解任之。主任委員出缺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;其代理期間至繼任主任委員經理事會決議通過選任之日為止。
二、 副主任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,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,得由主任委員提議,經理事長同意解任之。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;其代理期間至繼任副主任委員經理事長同意選任之日為止。
三、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,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,得由主任委員提議,經理事長同意解任之。
四、 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屆滿,但繼任之人選尚未確定時,由原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代理;代理期間均至繼任之人選選任之日為止。
第 八 條
各委員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
第 九 條
前條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應以各委員會,除執行秘書外,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第 十 條
各委員會所為之決議,自公告予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後生效。
第三章 附則
第 十一 條
本簡則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