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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入退會辦法

會員入退會辦法

108年10月3日第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

108年12月19日第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

第一章 總則


第 一 條 

為辦理本會會員入退會等事宜,特制定本辦法。


第 二 條 

一、 個人會員。
二、 團體會員。

第 三 條 

本辦法所稱理事會決議通過,指經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而決議為之。

 

第二章 入會

第 四 條 

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一、 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20歲、具有生命熱忱者,並以經本會會員2人推薦為佳。
二、 團體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者,並以經本會會員2人推薦為佳。


第 五 條 

凡具備會員申請資格者,得經下列程序成為本會會員:

一、 填具入會申請書。申請團體會員並應推派代表1人,填寫團體會員推派代表簡歷表(如附件)。

二、 申請個人會員應交驗身分證(外籍人士繳交在台居留證及護照);申請團體會員應交驗團體設立(登記、許可)證書。
三、 會員入會申請,經理事會審核並決議通過後,准予入會,並以符合本條規定入會程序之完備日為其入會日

四、 完納當年度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

第 六 條 

申請入會時理事會應審核之事項如下:

一、 符合本會會員資格要求,且以經本會會員2 人推薦為佳。
二、 入會申請書已填具完備,且已交驗完整身分查驗文件。
三、 欲申請復會或復權者,已繳清前所積欠之常年會費或其他應繳費用,且無可免除補繳上開費用之正當理由。
四、 無其他不宜准予入會之事由。


第 七 條 

申請入會應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下:

一、初次入會者,個人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500元、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10,000元,並均應繳納當年度常年會費。

二、當年度常年會費,以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500元、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5,000元為基礎,依會員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之當月起,計算至該年年底為止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

三、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而欲申請復會或復權者,除應繳納前項入會費及當年度常年會費外,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常年會費或其他應繳費用。但有正當理由,且經理事會審核後決議通過者,不在此限。


第 八 條 

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:

一、 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徒刑或在通緝中者。

二、 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 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

第 九 條 

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發生前條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團體會員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
 

第三章 退會、除名及出會


第 十 條 
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
第  十一  條 

會員連續2 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

第  十二  條 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,且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
第  十三  條 
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 死亡或解散。
二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 

第四章 附則


第  十四  條 

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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