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入退會辦法
會員入退會辦法
108年10月3日第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
108年12月19日第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
為辦理本會會員入退會等事宜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
一、 個人會員。
二、 團體會員。
第 三 條
本辦法所稱理事會決議通過,指經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而決議為之。
第二章 入會
第 四 條
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 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20歲、具有生命熱忱者,並以經本會會員2人推薦為佳。
二、 團體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者,並以經本會會員2人推薦為佳。
第 五 條
凡具備會員申請資格者,得經下列程序成為本會會員:
一、 填具入會申請書。申請團體會員並應推派代表1人,填寫團體會員推派代表簡歷表(如附件)。
二、 申請個人會員應交驗身分證(外籍人士繳交在台居留證及護照);申請團體會員應交驗團體設立(登記、許可)證書。
三、 會員入會申請,經理事會審核並決議通過後,准予入會,並以符合本條規定入會程序之完備日為其入會日。
四、 完納當年度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第 六 條
申請入會時理事會應審核之事項如下:
一、 符合本會會員資格要求,且以經本會會員2 人推薦為佳。
二、 入會申請書已填具完備,且已交驗完整身分查驗文件。
三、 欲申請復會或復權者,已繳清前所積欠之常年會費或其他應繳費用,且無可免除補繳上開費用之正當理由。
四、 無其他不宜准予入會之事由。
第 七 條
申請入會應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下:
一、初次入會者,個人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500元、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10,000元,並均應繳納當年度常年會費。
二、當年度常年會費,以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500元、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5,000元為基礎,依會員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之當月起,計算至該年年底為止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
三、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而欲申請復會或復權者,除應繳納前項入會費及當年度常年會費外,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常年會費或其他應繳費用。但有正當理由,且經理事會審核後決議通過者,不在此限。
第 八 條
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:
一、 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徒刑或在通緝中者。
二、 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 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第 九 條
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發生前條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團體會員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三章 退會、除名及出會
第 十 條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十一 條
會員連續2 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 十二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,且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三 條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 死亡或解散。
二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四章 附則
第 十四 條
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