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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組織簡則

財務收支管理辦法

109年6月4日第1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
第 一 條 

為有效管理財產,健全經費及會計制度,特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章 收入與支出項目


第 二 條 

本會收入項目如下:

  1. 入會費。

  2. 常年會費。

  3. 事業費。

  4. 會員捐款。

  5. 委託收益。

  6. 基金及其孳息

  7. 其他收入:不屬於上列。

第 三 條 

本會支出項目如下:

  1. 人事費。

  2. 辦公費。 

  3. 業務費。

  4. 購置費。

  5. 捐助費。

  6. 專案計畫支出。

  7. 雜項支出。

  8. 預備金。

  9. 提撥基金。

第三章 財務人員

第 四 條 

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、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。

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。但於本會編制不足時,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。


第 五 條 

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,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。

第四章 週轉金之設置


第 六 條 

本會收入,除週轉金外,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,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,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。


第 七 條 

週轉金支出項目如下:

  1. 短程交通費。

  2. 汽機車燃料費。

  3. 書報雜誌費。

  4. 誤餐費。

  5. 事務用品。

  6. 交際費。

  7. 伙食費。

  8. 運費。

  9. 其他經理事長核准之支出。


第 八 條 

週轉金採定額式,金額為新臺幣20,000元,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。


第 九 條 

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10,000元以下時,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,超過新臺幣10,000元者應以劃線記名支票或匯款方式逕付受款人,不得使用現金。

第 十 條 

週轉金請款程序如下:

  1. 請款人應填寫「週轉金請款單」。

  2. 附具合法憑證(或事後檢據報銷)並於該憑證空白處簽名或蓋章,持向財務人員請款。

  3. 逾新臺幣 1,000 元者須經秘書長核准始得支用。

第  十一  條 

財務人員於週轉金剩餘低於新臺幣1,500元時,或月底結帳時,應整理「現金收支簿」,送請理事長簽核後撥補之。

 

第五章 請購及請款


第  十二  條 

請購程序如下:

  1. 申請人應填寫「請購及請款申請單」。

  2. 請購金額於新臺幣5萬元以下,應由秘書長核可;金額於新臺幣5萬元至10萬元間,應由理事長核可;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,應由理事會核可後,方得辦理採購。

第  十三  條 

請款程序如下:

  1. 申請人應填寫「請購及請款申請單」。

  2. 附具合法憑證(或事後檢據報銷)並於該憑證空白處簽名或蓋章,持向財務人員請款。

  3. 請款金額於新臺幣5萬元以下,應由秘書長核可;金額於新臺幣5萬元至10萬元間,應由理事長核可;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,應由理事會核可後,方可撥款。

第六章 預算及決算


第  十四  條 
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
第  十五  條 
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,可先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  十六  條 

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,可先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七章 附則


第  十七  條 

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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