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員會組織簡則
財務收支管理辦法
109年6月4日第1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
為有效管理財產,健全經費及會計制度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章 收入與支出項目
第 二 條
本會收入項目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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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會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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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年會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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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業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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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捐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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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託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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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及其孳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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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收入:不屬於上列。
第 三 條
本會支出項目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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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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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公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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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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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置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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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助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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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案計畫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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雜項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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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備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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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撥基金。
第三章 財務人員
第 四 條
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、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。
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。但於本會編制不足時,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。
第 五 條
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,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。
第四章 週轉金之設置
第 六 條
本會收入,除週轉金外,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,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,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。
第 七 條
週轉金支出項目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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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程交通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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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機車燃料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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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報雜誌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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誤餐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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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用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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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際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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伙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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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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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經理事長核准之支出。
第 八 條
週轉金採定額式,金額為新臺幣20,000元,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。
第 九 條
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10,000元以下時,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,超過新臺幣10,000元者應以劃線記名支票或匯款方式逕付受款人,不得使用現金。
第 十 條
週轉金請款程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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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款人應填寫「週轉金請款單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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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具合法憑證(或事後檢據報銷)並於該憑證空白處簽名或蓋章,持向財務人員請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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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新臺幣 1,000 元者須經秘書長核准始得支用。
第 十一 條
財務人員於週轉金剩餘低於新臺幣1,500元時,或月底結帳時,應整理「現金收支簿」,送請理事長簽核後撥補之。
第五章 請購及請款
第 十二 條
請購程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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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應填寫「請購及請款申請單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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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購金額於新臺幣5萬元以下,應由秘書長核可;金額於新臺幣5萬元至10萬元間,應由理事長核可;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,應由理事會核可後,方得辦理採購。
第 十三 條
請款程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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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應填寫「請購及請款申請單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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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具合法憑證(或事後檢據報銷)並於該憑證空白處簽名或蓋章,持向財務人員請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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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款金額於新臺幣5萬元以下,應由秘書長核可;金額於新臺幣5萬元至10萬元間,應由理事長核可;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,應由理事會核可後,方可撥款。
第六章 預算及決算
第 十四 條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第 十五 條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,可先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十六 條
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,可先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七章 附則
第 十七 條
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